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
一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二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三 新生因事、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,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四 学生入学后,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五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。每学年第一学期,学生应先缴纳学费,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,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。
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,完善学生资助体系,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。
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
六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籍档案。
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具体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。
七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,结合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,采取个人小结、班级评议、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。
学生体育成绩,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、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。
八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。学生升、留级和重修等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。
九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,真实、完整地记载、出具学生学业成绩,对通过补考、重修获得的成绩,予以标注。
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。
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,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,予以记录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、符合录取条件,再次入学的,其已获得成绩,经学校认定,予以承认。
十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。不能按时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无故缺席的,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十一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,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,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;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对违背学术诚信的,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毕业证及学术称号、荣誉等。
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
十二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;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,不得转专业。
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学校予以优先考虑。
十三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;
(三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四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(五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
十四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,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。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,可根据需要,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。
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予休学:
(一)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;
(二)因其他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,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。
十五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
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。
学生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。
十六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十七 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五节 退 学
十八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(一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;
(二)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(三)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;
(四)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(五)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(六)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。
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,办理退学手续。
十九 退学学生,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,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。
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
二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毕业,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。
二十一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结业,发给结业证书。
学生结业离校2年内,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。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,可以颁发毕业证书;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对退学学生,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
二十二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业证书。
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
二十三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,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二十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取消其学籍,不发放学历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,学校依法予以撤销。
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,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。
二十五 学历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